(2016)冀0224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泰州市阳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远大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阳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远大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72号原告:泰州市阳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山市远大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阳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远大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州市阳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