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胡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14号罪犯胡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易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胡涛及同案被告人张坤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涛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