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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政与刘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法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刘政被执行人刘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众信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30日房屋所有权人刘猛抵押登记给房屋他项权利人刘政,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猛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的房产。在第二次拍卖中因无人参加竞拍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第三次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三次拍卖被执行人刘猛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卢金峰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