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大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大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74号罪犯陈大勇,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案被告人李海映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3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勇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8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于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