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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桂珍与李东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珍,李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桂珍。被执行人李东宝。申请执行人马桂珍与被执行人李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辽0202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长江二〇一六年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