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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中党与赖中标郝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中党,赖中标,郝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苏中党,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赖中标,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郝熙莲,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苏中党与赖中标、郝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赖中标、郝熙莲所有的位于昆区房屋一套以双方协议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苏中党抵偿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苏中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