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利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字第34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告王利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利穆应给付申请人张伟赔偿款14785.68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利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