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望江县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59-2号原告:望江县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原二窑厂)。法定代表人:郝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望江县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通知安徽名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留了被告的工程款11万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根据本院的判决结果给付了案件执行款。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结案,被告已经自动履行,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安徽名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万元的扣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聂结祥审 判 员 刘锐锋人民陪审员 张长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