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杜军俊、程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俊,程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字33号原告杜军俊,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程家刚,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杜军俊与被告程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杜军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家刚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军俊诉称,2015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据欠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久拖不还,故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及时判决。被告程家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据欠条一张,并约定了1.5%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程��刚出具的欠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杜军俊要求被告程家刚返还欠款及利息,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其事实清楚,债权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家刚偿还所欠原告杜军俊欠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程家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2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驰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