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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吴高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64号罪犯吴高发,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1)易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高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高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高发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高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