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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17号-1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17号-1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申请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某某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