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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30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东风东路*号。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李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