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戚善寨、杨素云与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善寨,杨素云,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戚善寨,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素云,个体户。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大道帝景国际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袁斌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戚善寨、杨素云与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65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原告戚善寨、杨素云与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戚善寨、杨素云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3316元,此后按47.6元/天支付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目前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无法进行,暂未处置。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目前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无法进行,暂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