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冯福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36号罪犯冯福民,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福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福民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福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