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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束正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束正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660号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辉明,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束正迪。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物业公司)诉被告束正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润河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润河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润河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