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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元友诉被告邵敏、厦阳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友,邵敏,厦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74-1号原告邓元友,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被告邵敏,女,汉族。被告厦阳,男,汉族。原告邓元友诉被告邵敏、厦阳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的二被告具体情况不明(出生年月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详细的家庭住址,因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详细的地址,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元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张 然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