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万小毛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小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34号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信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远,公司职员。被告万小毛,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城。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小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光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谭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