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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霜与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霜,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11号原告:王霜,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霜诉被告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霜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免、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