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杨建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建房,经理。被执行人杨建康,男,1975年生。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杨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124财保2-1民事裁定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