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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杨建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建房,经理。被执行人杨建康,男,1975年生。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杨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124财保2-1民事裁定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