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伟明与罗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明,罗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22号原告赵伟明,男,汉族,身份证号:×××0331,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罗倩倩,女,汉族,身份证号:×××2427,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赵伟明诉被告罗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明、被告罗倩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以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写下借据并约定于2014年8月23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还清,原告可收取滞纳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罗倩倩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滞纳金5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罗倩倩辩称,我分几次借原告的款是1万元,没写《借据》,8万元的《借据》是原告要求我写的,但未借8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于2013年5月23日,被告罗倩倩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赵伟明借款8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据》给赵伟明收执,主要内容是:现借赵伟明现金捌万元整,于2014年8月23日前归还,如不准时还款,赵伟明可每月按总款的5%作为滞纳金收取直至还清欠款,……。罗倩倩签名盖手印。借款后,因罗倩倩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据是公民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借款的法律依据,被告罗倩倩向原告赵伟明出具的《借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滞纳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滞纳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滞纳金的问题,因本案是民间借贷,其损失的是利息,滞纳金应参照利息支付,但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可从2014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称其只借到原告的款1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倩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伟明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从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罗倩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