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XX运业有限公司与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XX运业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民初字第74号原告河南XX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孝忠,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汉族,1981年1月1日生。原告河南XX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P×××××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各一台,入户挂靠在原告处并已原告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长期不服从原告的管理,不缴纳挂靠费,不按照规定购买保险,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无效的情况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P×××××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各一台,入户挂靠在原告处并已原告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长期不服从原告的管理,不缴纳挂靠费,不按照规定购买保险,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无效的情况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上述事实与车辆挂靠协议、行驶证、身份证、信息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河南XX运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王磊之间的车辆挂靠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禄东峰审 判 员 刘红侠人民陪审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珺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