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田志永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53号罪犯田志永,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志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10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田志永及同案被告人王玉喜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田志永的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志永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期间,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志永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