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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艳新与李卫红、李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新,李卫红,李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70号原告:徐艳新,居民。被告:李卫红,农民。被告:李艳春,农民。原告徐艳新与被告李卫红、李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新、被告李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卫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艳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偿还了45000元,下欠5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艳春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数额属实,被告认可偿还这笔借款。被告李卫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二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徐艳新现金50000元(伍万元正),一个月内还清,李卫红、李艳春,2012.8.21”。现被告已经陆续偿还了45000元,尚欠5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手续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就还款方式及日期发生争议。原告徐艳新主张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被告李艳春主张借款由被告李卫红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原告所提交的2012年8月21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成立,且被告方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承认二被告已经偿还45000元,尚欠5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此借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卫红、李艳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徐艳新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徐艳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卫红、李艳春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