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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桐乡市源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桐乡市源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源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生庆。被执行人吴建松。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源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2998.00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93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