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行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海波与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波,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191号原告海波,男,1989年4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波诉被告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海波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波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焦娟朋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