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5刑初24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199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借用通许县人王振营身份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内乡县灌涨镇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因经济紧张而起意敲诈他人。2015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余关乡余关街物色作案目标,继而确定万通家电摩托城老板为敲诈对象,遂记下门店电话及老板张某某手机号。后被告人薛某某购买鞭炮并将里面的火药取出放进从路边捡到的核桃露瓶中,将鞭炮引线插入其中制成简易爆炸物品。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用自制的简易爆炸物来到万通家电摩托店门前,将自制放置门口返回;后薛某某拨打门店电话告知店主张某某其门口放置有物品;后又用自己的手机向张某某手机勒索短信“对不起兄弟们急了借二万元下午四点打到邮政卡号6217994910039963311如果耍花样必死切记”,威胁张某某向其银行卡汇款2万元。后因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简易爆炸装置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敲诈短信照片,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投放简易爆炸物的方法,意图敲诈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锡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