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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樊大雪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大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40号罪犯樊大雪,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7)清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大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樊大雪及同案被告人刘力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六日以(2007)保刑终字第2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二○一三年七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大雪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2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大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