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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璧山区瑞光鞋模厂与杨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瑞光鞋模厂,杨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61号原告璧山区瑞光鞋模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L6795072-4。经营者潘卫东。被告杨容,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瑞光鞋模厂诉被告杨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瑞光鞋模厂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瑞光鞋模厂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瑞光鞋模厂撤回对被告杨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朋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