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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穆龙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798号罪犯穆龙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该犯于2010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4)易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0)易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穆龙江所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穆龙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穆龙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龙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