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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远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陈,该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银生,该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清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