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刘卫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刘卫霞,李建通,郝春各,李春海,李进友,尚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地址: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孔庆海行长。被执行人刘卫霞,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建通,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郝春各,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春海,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进友,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尚秋芝,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卫霞、李建通、郝春各、李春海、李进友、尚秋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郝春各、李春海所有的冲床2台、压力机1台等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