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监1号原审原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玉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仁根。原审被告: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章天南,总经理。原审原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吴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