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上富与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民委员会、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上富,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民委员会,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4号申请人罗上富,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法定代表人廖仕章,主任。被申请人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法定代表人廖仕章,主任。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即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民委员会或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经济合作社在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闽GJxx**号丰田牌轿车作为担保,且相应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民委员会或大田县湖美乡旺建村经济合作社在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罗上富名下闽GJxx**号丰田牌轿车作为保全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佳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