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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560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XX镇XX路25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昌图县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住昌图县XX路20号20-554号。本院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3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我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昌图镇内有房屋,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坐落在昌图镇XX街6组494栋342号,建筑面积为105.9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昌房权证字第4XX**号”房屋。二、被执行人刘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