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伟斌与孙静民间借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伟斌,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37-1号申请执行人安伟斌,女,1954年9月2日生,回族,工人,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孙静,女,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安伟斌与孙静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静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安伟斌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部分借款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