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杜洋、李清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杜洋,李清,梁卫东,雷雨霞,姚利家,杜思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字第80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洋,男,1990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清,女,1989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梁卫东,男,1978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雷雨霞,女,197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姚利家,男,1987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杜思媛,女,1989年2月2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杜洋、李清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兴证执字第13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137号公证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