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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建琴与福建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福建港华照明装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琴,福建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福建港华照明装备有限公司,陈增祥,廖禄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448号原告吴建琴,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凤珍。被告福建港华照明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高新区A-06-4地块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赖开梁。被告陈增祥,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廖禄华,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琴诉被告福建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福建港华照明装备有限公司、陈增祥、廖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琴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琴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建琴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林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