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祖爱民与杜占刚、吉林省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爱民,杜占刚,吉林省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121号原告:祖爱民,女,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杜占刚,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会展大街2058号。法定代表人:杜春海,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林园路869号。法定代表人:王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爱民诉被告杜占刚、吉林省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爱民于2016年1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祖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00元,本院收取100.00元由原告祖爱民负担、退还原告祖爱民案件受理费1,894.00元。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