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施清荣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41号申请人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纺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清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昊哲,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不慎丢失广发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21944795),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前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1日18日以上述丢失的汇票被拾取者归还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