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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悟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安德物资贸易公司,郴州市楚天弘矿业有限公司,张岳华,赵悟宏,邓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异3号案外人张玉珍,女。案外人张玉珠,女。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德物资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德。被执行人郴州市楚天弘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岳华,男。被执行人赵悟宏,男。被执行人邓林清,男。本院在审理柳州市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悟宏、邓林清、张岳华、郴州市楚天弘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登记在张岳华名下位于郴州市栏杆塘23-5号的房产及位于郴州市燕泉51号401房产。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不服,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称:郴州市栏杆塘27号的房及位于郴州市燕泉51号门面、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1号三栋406号房屋系张岳华(系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之父)与曹琼芳(系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之母)于1998年3月5日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归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所有,请求法院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依法解封。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提供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龙骨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德物资贸易公司辩称:第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8)郴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不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第二,(1998)郴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应适用当年法律法规;第三、(1998)郴北民初字11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张岳华与本案被执行人张岳华并非同一人;第四,张岳华以郴州市栏杆塘27号房及位于郴州市燕泉51号401房向银行抵押贷款,证明上述房产系张岳华所有。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申请法院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张岳华未答辩。本院查明:1、本院于1998年3月5日作出(1998)郴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燕泉路51号门面(建筑面积31.96m2)燕泉路51号三栋四楼406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4.99m2)栏杆塘27号三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224.39m2)三处的房屋产权全部归二个女孩张玉珍、张玉珠所有。”此民事调解书于1998年3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上述民事调解书载明的燕泉路51号三栋四楼406号住房现登记为“燕泉路51号401”,栏杆塘27号房屋现登记为“栏杆塘23-5号”。3、上述民事调解书载明之原告张岳华与本案被执行人张岳华系同一人。4、2015年4月23日本院在审理郴州市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悟宏、邓林清、张岳华、郴州市楚天弘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张岳华名下的上述房产,但本院并未对张岳华名下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1号门面采取执行措施。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998)郴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情况表和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龙骨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之父母在离婚时经调解确认将三处房产归属案外人所有,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可以取得房产所有权。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未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本人名下,使得被执行人张岳华以上述房产抵押贷款,乃案外人张玉珍、张玉珠怠于行使其权利之后果,但不能否定其对上述房产享有的权利。因此,案外人对郴州市苏仙区栏杆塘27号房屋、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1号三栋406号房屋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郴州市苏仙区栏杆塘27号房屋(栏杆唐23-5号)、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51号三栋406号房屋(燕泉路51号401,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黄洁萍审判员  曹鹏宇审判员  朱欣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