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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纯敏等与黄玉芹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纯敏,周杰,黄玉芹,黄玉德,黄玉明,黄玉良,黄玉奇,黄玉耀,黄玉秀,胡永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郭纯敏,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周杰,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芹,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德,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明,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良,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奇,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耀,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黄玉秀,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胡永旭,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6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玉芹、黄玉德、黄玉明、黄玉良、黄玉奇、黄玉耀、黄玉秀、胡永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玉芹、黄玉德、黄玉明、黄玉良、黄玉奇、黄玉耀、黄玉秀、胡永旭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玉芹、黄玉德、黄玉明、黄玉良、黄玉奇、黄玉耀、黄玉秀、胡永旭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郭纯敏、周杰提出申请,要求根据上述判决书重新确权登记,签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为黄金松(身份证号:×××)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双槐里16号楼④-2-202号房屋变更登记为郭纯敏(身份证号:×××)、周杰(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