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段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祖某某,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段赫然,现年8岁。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段赫然(2007年1月6日出生)。双方因感情不合,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现下落不明,在原、被告分居期间段赫然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男孩段赫然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分居期间段赫然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故段赫然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以被告每月支付段赫然子女抚养费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祖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段赫然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段赫然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段赫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树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