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涛与朱建辉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朱建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涛,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朱建辉,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王涛诉被告朱建辉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黎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被告朱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王涛和朱建辉原系夫妻,2009年3月19日生育一子朱某某。2012年4月26日,王涛与朱建辉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因考虑到朱建辉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故约定婚生子朱某某由朱建辉抚养。在朱建辉抚养朱某某期间,朱某��经常因感冒发烧,并得了抽动症,王涛曾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因证据不充分被驳回诉请。原离婚协议未约定具体的的探视时间和次数,随着朱某某的成长,更需亲人的关爱,王涛的探视时间严重不足,不利于朱某某与王涛的情感交流,朱建辉管教方式粗暴简单,会造成朱某某精神紧张,抽动症反复发作,王涛作为母亲有权了解朱某某身心健康发展,对抽动症病情比较了解,治疗态度积极,增加探视时间有利于朱某某病情康复,且朱某某也愿意王涛接送其上学放学。综上,请求依法判令:1.王涛每周周五下午到学校将朱某某接回王涛住处,周一早上自行送朱某某返校。寒、暑假由王涛、朱建辉轮流各带一半时间。国家节假日由王涛和朱建辉各带一半时间;2.诉讼费由朱建辉承担。原告王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调解书、医学杂志刊登的关于抽动症的研究报告、朱某某就医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照片、证人证言、视频录音资料等证据。被告朱建辉辩称,同意王涛每两周探视朱某某一次,探视方式为当天早上从朱建辉家接出朱某某晚上送回,同意王涛在国家法定假日探视朱某某,探视时间为法定假日的一半时间。但因王涛自私自利,长期对朱某某冷漠,离婚时主动放弃了对朱某某的抚养,离婚后有时逾期支付抚养费,并拒绝增加抚养费。王涛对朱某某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将朱某某丢失,在朱某某的教育上有扭曲和阴暗心态,对朱某某灌输仇视观念,威逼利诱,挑拨朱某某与朱建辉等的关系,不适宜频繁探视朱某某。朱建辉尽心尽力养育朱某某,积极带其治疗抽动症,但无论中医还是西医都强调抽动症需长期治疗。朱某某现生活快乐,学习成绩优异,频繁探视会扰乱朱某某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不利于朱某某作息时间的优化统筹,不利于朱某某和朱建辉的情感培养和交流,不利于朱某某的身心健康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涛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朱建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转款凭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银行对账单、王涛的失业证、朱建辉的同事领导出具的证明、朱某某的成绩单、成都市成华区晨曦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录音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王涛与朱建辉原系夫妻,婚生子朱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出生,2012年4月26日,王涛与朱建辉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朱某某由朱建辉抚养,王涛每月十五日前支付朱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朱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王涛每两周可以探视朱某某。离婚后,朱某某随朱建辉生活,起���王涛每两周探视朱某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当日早上从朱建辉住处接出晚上送回,后增加了法定假日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法定假日的一半。朱某某现就读于成都市人民北路小学。上述事实有户籍身份信息,(2012)金牛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朱建辉和王涛离婚后,协助王涛履行了探望朱某某的义务,但现朱某某年幼,需要父母较多的陪伴和关怀,可适当增加王涛探望朱某某的时间,但因朱某某随朱建辉生活、学习,王涛探视朱某某的时间也应考虑到不影响朱某某正常学习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6年2月起,王涛可在法定节假日(含调休的周六、周日)对朱某某进行探视,探视时间为法定节假日(含调休的周六、周日)的一半;二、从2016年2月起,王涛可于每年朱某某放寒假对朱某某进行探视,探视时间为七日;三、从2016年2月起,王涛可于每年朱某某放暑假对朱某某进行探视,探视时间为十五日;四、从2016年2月起,王涛可于朱某某上学期间隔周探视朱某某一次,探视时间为当周周六9时至20时;五、以上探视方式均为接出探视;六、朱建辉协助王涛行使上述探望权;七、驳回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