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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许雪旗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23号罪犯许雪旗,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涡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雪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三千四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09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许雪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雪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雪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雪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