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丁学林、汪为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丁学林,汪为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703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章义,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学林,男,汉族,住铜陵市朝阳。被告:汪为珍,女,汉族,住铜陵市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丁学林、汪为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O一六年元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