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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伊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25号原告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住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长春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多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