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9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798号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桂,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维强。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成都启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张 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