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窦波与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波,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窦波。被执行人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范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国用(2003)字第03029**)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567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国用(2003)字第03029**)、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