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培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培平,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6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被告人王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秦×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培平在北京市朝阳区老君堂村承租马×(男,25岁,河北省人)的海马牌轿车1辆,后于2014年4月11日,冒充马×亲戚,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王×(男,37岁,河北省人),骗取王×人民币34500元。后被告人王培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马×、秦×的证言,借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平法制观念淡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培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被告人王培平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此次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王培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王培平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害人。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培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培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王培平退赔人民币三万四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清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