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增章,威县利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良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