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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增章,威县利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良仙 微信公众号“”